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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0-21 08:50:41 发布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 本站原创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8年3月23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2018年5月10日经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贯彻落实十大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精神,适应太原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的科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总体办学水平,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为制定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者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业务指导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的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教育教学需要,学校拥有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等各项办学自主权,并严格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开展审议,报上级备案。

(二)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幼儿园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学校需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和工资分配;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义务

(一)以育人为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巩固和壮大学校实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执行政府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学校名称和校址

  学校名称为“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太原幼专),英文译名:TAIYUAN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 缩写:TPTC)。学校网址:www.taiyuanyouzhuan.com

  学校法定住所为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西北坊段888号,办学地点为徐沟校区、兴华校区,徐沟校区位于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西北坊段888号,兴华校区位于太原市兴华街67号

  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一  学校定位于立足太原、服务山西、辐射周边省市,以培养高素质的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和艺术教育师资人才为主,凸显幼儿师范教育特色的“规模适度、质量优异、专业结构合理、艺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校,落实山西省、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把我校建设成为一所幼儿师范本科院校。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大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学科门类与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专科建校初期,开设学前、早教、英语、音乐、舞蹈、美术教育、艺术教育及工艺设计、服装设计与加工、动漫游戏10个专业。“十四五”期间,伴随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逐步增设与学前、早教有关的公共服务新兴学科门类和专业,最终形成具有幼专特色的三大专业群,即以学前教育专业为龙头,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英语教育、教育管理为支撑的骨干专业群;以艺术专业为特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舞蹈表演、工艺设计、服装设计与加工、动漫游戏、钢琴伴奏为支撑的品牌专业群;以公共服务专业为辅助,家政服务、老年服务与管理、心理咨询、幼儿营养卫生等为支撑的特色专业群,为山西社会、经济、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各类优质人才资源。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办学模式,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兼办非师范类专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  专科学历教育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相应能力。

第十  接受学历教育的专科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发给大学专科的学历证书。

第七章  学校治理结构

十七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学校内部治理模式,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一节  领导体制

十八  中国共产党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九  学校党委制定并严格执行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落实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决定程序加以落实。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

二十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一  校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对校长负责,按分工领导部门具体实施各项行政工作。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事项由副校长事先提出、校长审核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根据会议需要,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学校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落实行政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节  学术机构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关于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五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主导的学术事务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组织、授权和指导下设学术机构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二十六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与学科建设方案,教师队伍建设方案,人才引进计划及岗位人选,重大教改方案,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务计划;

(二)自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调整方案,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原则,专业课程体系设置、调整和资源配置原则;

(四)课程教学和技能训练大纲编制原则,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与行业企业岗位能力要求等范围鉴定,毕业生能力标准鉴定;

(五)学校年度教科研计划、教科研政策、教科研课题立项审批、重点研究方向、重点课题设置等;

(六)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办法与学术标准;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议、审定的学术事项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十七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交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规划建设项目方案;

(二)学生培养工作水平内部评价,以及相关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涉及学术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大额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或重新讨论研究,或暂缓实施。

二十八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议事和决策规则,依据教育部《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二十九  学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利,依靠和组织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对学校事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教代会是教师和其他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相关制度、办法开展工作。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需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常设机构,根据学校教代会授权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三十  共青团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三十一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管理与运行

第三十  学校设置党政、教学、教辅等机构,各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  学校实行、系两级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学校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确定、系两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教学系在学校办学中的自主性,保障学校各项办学活动顺利进行。

教学系、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单位,学校制定科学的《系两级管理实施办法》,并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各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  学校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和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履行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职能。

三十五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

学校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

三十六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办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权利。

三十七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权益。

三十八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吸收有条件的法人,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参与合作办学,建立社会参与办学的保障机制。

 教职工

    三十九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直接承担者。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恪守师德,弘扬科学,传播和增进知识,指导学生全面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面向社会选聘具有较高知识和技能水平,或具有教科研潜力的教师,强化双师型教师培养,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保障,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以及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务实进取,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为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  教职工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聘任岗位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按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五)对综合评价、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和奖惩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恪尽职守,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建立以下机制,保障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实施:

(一)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二)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表彰和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处分;

)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福利;

)建立健全教职工个人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社会学术交流与合作;

)依法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按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管理。

四十  外聘教师、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管理和服务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十六  学校设立教职工个人和集体奖项,并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方面设立其他专门奖项。

四十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人事纪律的教职工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四十八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四十九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生活情趣;

(三)认真学习,尊重科学,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恪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校建立以下机制,保障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实施。

(一)以学生为本,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为学生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建立健全表彰和惩处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会为主的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建立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校设立学生个人和集体奖项,并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学校设立由企业和社会资助的其他专门奖项。

第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章  教育教学管理

五十四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五十五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五十六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五十七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五十八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五十九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六十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派的督导专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六十一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十一章  经费与资产

六十二  教育事业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市财政根据学校规模纳入年度预算,向学校划拨。学校所收学费作为经费补充,纳入事业费。

六十三  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校企合作、引进社会投资和捐资、贷款等渠道,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六十四  规范接受捐赠工作,保证捐赠资金、物品等妥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守法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捐赠项目包括:各种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公益项目及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专项基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仪器设备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校园文化活动项目校庆纪念专题项目校庆庆典活动项目。对所有捐赠的资金、物资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捐赠财物的收受和使用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同时做好捐赠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工作。

六十五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十六  学校的土地、房产、设备、图书等财产属国家所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七十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十三  外部关系

七十二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积极利用自身知识、技术、人才等智力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七十三  学校坚持走产研合作之路,积极开展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合作,以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合作举办教学实体等形式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等活动,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将产研合作成果服务于学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七十四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七十五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七十六  凡在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班与培训班学员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任职任教人员与其他专兼职人员均是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七十七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于为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为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七十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学校在各系部设立校友会分会,并支持校友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征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章  校旗校徽校风教风学风校歌等校园文化内容

           七十九  校徽

     校徽.png

涵义:1.手拉手,团结奋进,一直向前。

2.手挽手,同心同德,争创一流幼专。

3.手牵手,精心锻造,启蒙人生第一把金钥匙。

      第八十  校旗

       校旗.png

1.白底色,浅绿色校徽,深灰色校名。

          2.大红底色,白色校徽,黑色校名。

    第八十一  校风:尊师重教 崇善向美

    第八十二  教风:立德谨身 乐教爱生

    第八十三  学风:博学笃思 乐教爱幼

    第八十四  校歌《爱的传递》

十五    

八十五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党委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太原市教育局审定,报请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六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制定章程依据发生变化导致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章程规定的有关内容或事项发生变化;

(三)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需要修改章程。

本章程修改动议由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重大提案形式提出,经会议讨论并形成章程修正案建议稿后,按照第八十五条中章程送审和核准程序执行。

八十七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及管理运行的基本规定,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八十八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八十九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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