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幼专校字〔2023〕109号
关于印发《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公布,请各系部专业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执行。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12月27日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为企业开展订单式培养和员工培训,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系(部)与行业企业 (用人单位) 在学生顶岗实习、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订单培养、实践教学、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多样化的合作 (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由学校主要领导 担任组长,全面统筹、协调指导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定 期召开会议,从战略层面保证学校与政府、院校、行业企业合作深入开展。
太原幼专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
组 长:秦琦 范永丽
副组长:刘香功 郭勇柱 杨建福 王星星 李咏梅 孟旭
校企合作工作办公室:
主 任:李咏梅 (兼)
副主任:何东亮
成 员(各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
王晓利 袁海鸿 辛志成 李 莹 崔阳兵 任显钜 吕燕飞
文 涛 沈丽琼 滑红霞 刘小莉 康 莉 李乐萍 银 春
王 娇 王 岩 崔晓宁 卢 兴 王银飞
联络员:贺磊
第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
(二)协调系(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三)参与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四)负责组织起草各类校企合作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等工作;
(五)参与对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系(部)主任为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企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
(三)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合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横向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四)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并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配合校企合作与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七条 各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作认定
第八条 校企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符合以下十二种形式中任意一种的均视为校企合作。
(一)合作单位参与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管理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或经常性举办专题讲座。
(二)合作单位批量接收相关专业学生短期见习、实训、顶岗实习。
(三)合作单位在合作期内接受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
(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企业有经费投入)或共同申报省级以上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六)校企合作期内开展订单培养或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就业。
(七)为合作单位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
(八)合作单位在系(部)设立奖学金或奖教金。
(九)合作单位向学校投资(物品)参与办学。
(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十一)各系(部)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十二)校企双方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条目中。
第五章 项目运作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学校审批制度。各系(部)在与企业相互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事宜,报学校立项审批。
各系(部)应对合作项目充分调查研究,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论证结论,并与合作单位在深入协商、酝酿基础上,出具合作方案,草拟合作协议书,由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牵头,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查,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
(1)集中申报
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在每年3月20日前,申报本年度校企合作项目,填写《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贰份),附论证该项目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合作协议书,报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2)审核
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根据申报,集中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学校项目论证会议,合作协议书提交学校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反馈申报部门完成修改,通过审核。
(3)审批
经审核、考察、论证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4)备案
项目批准后,承办系(部)按审批意见规范制备材料,填写《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登记表》,送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备案。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后,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书(含纸质、电子版)由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存档。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投入设备,学校提供场地,校企建实习实训基地(研发中心),企业应向学校提供设备清单,双方明晰产权关系和使用权限,根据协议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产品、论著等),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独立财务核算,根据协议明确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收支费用,均应在学校财务处建帐。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后,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根据项目的预期目标和工作内容,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等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系(部)按年度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纸质1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存档。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立项的项目,作为年终学校对该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系(部)应在项目结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总结材料,报送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学校组成专家组,采取校、企、生三方共同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完成、未完成两个等次。凡合作项目内容顺利实施、考核结果为完成的项目,学校认定校企合作工作合格;对不能按照协议要求实施或造成不良后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项目,学校认定校企合作工作不合格,同时,所在系(部)应说明原因,并要求与合作方协商后及时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工作纳入学校办学质量体系管理。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各系(部)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
第六章 管理奖惩
第二十条 各系(部)每年度初应向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工作的进展,年度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工作中对不签协议私自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学校设备和水电暖等条件营利的个人或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水电暖等费用,皆由设备使用方承担;同时,由学校扣除一切生产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依校企合作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时,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承办项目的系(部)和学校后勤管理处共同按清单清点后,由后勤管理处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系(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企合作领导组每年对各系(部)校企合作 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主要考核内容是:
(一) 每年年初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计划详实、具体、操作性强,年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客观、全面。
(二) 学校校企合作领导组以年内下达的任务作为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位于前列的,授予校企合作工作先进集体。
(三) 各系(部)根据指标推荐校企合作工作先进个人,学校校企合作领导组通过综合考察,确定学校校企合作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幼教产业中心附属实验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登记表
2.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3.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
4.校企合作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模版
5.校企合作协议书格式
6.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7.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说明
8.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习基地考核表
9.实习实习基地一览表
10.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11.太原幼专校企合作协议意见征集表
12.太原幼专校企合作协议审批表
并幼专校字〔2023〕109号 太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pdf